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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性質究係政府資訊抑或為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 訊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0.07. 法律決字第09990440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7日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究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抑或檔案
       法所稱檔案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99年10月 1日公人字第0990007118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
       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及檔案法第18條對於該等資訊
       提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
       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
       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
       法之規定處理。(本部95年 3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98年 8月20日法律
       決字第0980031497號函參照)是以,本案來函說明二、三所指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7條第 1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條第 1項訂定之職務說明書,於該文書完
       成發文流程後,旋即按檔案法等相關規定歸檔處理,人民如請求提供該檔案資料,各
       機關自應依檔案法規定決定是否提供。至職務說明書是否屬檔案法第18條第 5款規定
       所稱「人事資料」而得拒絕提供,建請向檔案法主管機關洽詢。
    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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