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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局 100年10月28日「政治類國家檔案涉有個人隱私或第三人權益開放應用事宜 會議紀錄」本部法律事務司發言部分,請惠予更正如說明二,並通知與會之機關及人 員。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1.22. 法律決字第1000700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主旨:有關貴局 100年10月28日「政治類國家檔案涉有個人隱私或第三人權益開放應用事宜
       會議紀錄」本部法律事務司發言部分,請惠予更正如說明二,並通知與會之機關及人
       員。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10月28日檔應字第1000012999號函。
     二、貴局旨揭會議紀錄「柒、討論事項」有關本部法律事務司發言意旨摘述未盡精確,請
       惠予更正如下:
      (一)本部94年 8月30日法律字第0940029601號函作成之時點,雖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
         公布施行,但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條第2 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19條第
          2項規定意旨,政府資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並非該資訊之全部
         內容者,政府機關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公開或提供其餘部
         分,此即所謂之「分離原則」。準此,本件有關檔案法第22條所定已屆滿30年開
         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關應否再依同法第18條規定予以審查疑義乙節,基於
         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及上開體系解釋,自宜採肯定見解,亦即主管機關仍應
         依同法第17條、第18條審查。惟本件事涉檔案法立法目的之闡釋,宜由貴局基於
         主管機關之立場,詳細審酌相關條文制定當時及立法程序中之相關資料,本於職
         權解釋之。
      (二)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是否適用於國家檔案,宜由司法院表示意見。至於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6條所稱犯罪前科,因該法尚未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目前尚無適
         用。現有申請國家檔案應用案件,應依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受理之。
    正本:檔案管理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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