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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所詢○○企業有限公司申請抄錄及影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及竣工平面圖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六,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8日
    主旨:所詢○○企業有限公司申請抄錄及影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及竣工平面圖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六,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處 101年 1月 9日經加高三字第 10000087341號函。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檔案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檔案:指各
       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準此,人民申請閱
       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依政資法第 2條規定,自應優先適
       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合先敘明。
     三、次查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資訊,增進
       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
       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
       國民,均得為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不以申請者與申請提供之政府資
       訊具有利害關係為要件(政資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參照)。本件○○企業有限公司縱
       依相關資料顯示而認與所申請抄錄、影印之資料不具任何利害關係,仍不失其得依政
       資法申請提供資訊之資格。
     四、另按政資法第 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18
       條第 1項第 6款及第 7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
       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倘民眾申請提
       供之政府資訊,屬上述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之(政資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參照)。至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則由
       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本諸職權判斷(本部 100年 3月17日法律字第10
       00003804號函參照)。是來文所詢可否提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築物之使用
       執照及竣工平面圖供○○企業有限公司申請抄錄及影印乙節,應由貴處本於權責審認
       是否具有前揭法規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五、又該政府資訊如屬足資識別個人且經電腦處理之資料者,有關該資料之蒐集及利用,
       仍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現行個資法)之規定,例如公務機關如
       欲就持有之個人資料,為蒐集目的外之利用,須具備現行個資法 8條所列 9款情形之
       一,且無論係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現行個資法第 6條規定參照),併予敘明。
     六、貴處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先洽請貴處法制單位及上級機關經濟部法規委員會
       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貴機關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賜函憑辦(中央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參照)。
    正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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