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之備查規約及派下現員名冊等資料,涉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4.19. 法律決字第102035031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9日
    主旨:有關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之備查規約及派下現員名冊等資料,涉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11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294號函及 102年 3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5493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
       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
       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
       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本部101 年 7月 9日法律字第 1
       0103105590號函參照)。是以,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
       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
       案法第18條及政資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
       ,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
       ,則尚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惟因來函未具體敘明係於何種程序、階段所申請,宜
       請貴部視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得提供。
     三、次按貴部所詢派下員及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規定
       之公告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本部99年 4月12日法律字第0999014674號函
       是否仍續適用之相關疑義等節,查貴部於 102年 3月12日召開「研商祭祀公業及神明
       會清理業務執行上相關疑義事宜」會議時,本部代表就本件相關議題已於會上表示意
       見,並經貴部作成決議略以:「本條例第11條公告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現員出生年月
       日之日、住址門牌號如已省略(或以*、○取代)部分,自屬未公開,主管機關依當
       事人申請提供上開已省略(或以*、○取代)之內容,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貴部「研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業務執行上相關疑義事宜會
       議紀錄」第 2案決議二參照)在案,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