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所詢議員為問政需要,請求提供貴府主管考績等第評核等資料,是否牴觸政府資 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4.30. 法律字第10203503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30日
    主旨:有關所詢議員為問政需要,請求提供貴府主管考績等第評核等資料,是否牴觸政府資
       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11月20日基府人考壹字第1010186515號函。
     二、按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服務處名義洽請機關提供包含個人資料之
       政府資訊,原則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個資法)之適用。又依檔案法第 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旨揭議員請求提供之資料,
       如屬檔案法第 2條第 4款所稱之檔案,則檔案法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
       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規定,為政資法及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如非屬檔案法規範之對象或該法未予規定之情形,則應依政資法及個資法相
       關規定(如政資法第18條、個資法第 5條、第16條等)判斷之,合先敘明(本部 102
       年 2月 7日法律字第 10100253980號書函、 101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 10103110880號
       書函、97年 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七、其他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本案議員所請求提供之資料如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貴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
       拒絕(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7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訴字第1595號判
       決參照),惟貴府考績委員會之委員名冊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人事資料」。再以
       ,本案疑義因涉及檔案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以及考績人事行政事項,建請另行徵
       詢檔案法中央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主管機關考試院之意見。
    正本:基隆市政府
    副本:考試院、檔案管理局、本部資訊處(第 1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