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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政府資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3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主旨:所詢「政府資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 9月30日府訴審字第1041900015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碟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
       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資法第
        3條規定參照);不分政府機關係基於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資訊
       ,均屬之。另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之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
       稱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依政資法第 5
       條規定,縱非屬政資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人民亦得請求提供之。
       再以,依政資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
       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人民申請
       提供政府資訊除有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者外,應提供之。準此,本件申請人(即訴願人)依政資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提出申
       請書,請求提供「地質鑽探報告」資料,該資料係貴縣七美鄉公所為興建辦公廳舍所
       作成供申請建築執照之檢附文件,核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
       資訊,除已歸檔而應適用檔案法外,自有政資法之適用,從而非有政資法第18條第 1
       項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本部 104年4 月27日法律字第 1040350
       5070號函參照)。至本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應
       由貴府依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正本:澎湖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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