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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得否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申請應用貴館典藏檔案史料
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10.26. 法律字第10503513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主旨:有關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得否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申請應用貴館典藏檔
案史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館 105年 8月25日國審字第1050003083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
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
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檔案法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檔案法未規
定者,仍有政資法之適用。查關於何人得申請檔案,因檔案法並未規定,自應依政資
法第 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
、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
民,亦同(第 1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
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第 2項)。」是以,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
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從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依上開
政資法規定尚無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權利(最高行政法院第 101年度判字第 666號判
決、本部 104年 7月29日法律字第 10403509360號函參照)。惟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人
,政資法並未禁止受請求之政府機關得依職權對該「請求人」個案審酌是否予以公開
或提供政府資訊。
三、次按貴館掌理政紀、志書、傳記、史料、史實等之蒐集、整理、複製、典藏、應用、
展覽及管理等事項(國史館組織條例第 2條規定參照),相關文物、檔案史料係以開
放應用為原則(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7條規定、檔案法第17條規定參照),以
符合公開史料、便利學術研究之宗旨。是以,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中國大陸及香港、澳
門地區人民申請應用貴館典藏檔案史料,得否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訂定相關規定作為執行依據,係屬貴館裁量事項,爰請斟
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決定。
正本:國史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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