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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結論, 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04.28. 檔應字第10400013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8日
    主旨: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
       結論,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年 3月 9日工程企字第10400070050 號函送旨揭會議
       紀錄(詳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會議係為配合政府開放資料( Open Data)政策,討論「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
       契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相關事宜,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民眾閱覽、抄
       錄或複製機關檔案,係採機關受理民眾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三、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於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後,該法對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申請提
       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救濟等事項,均有詳細規範;按檔案為政府資訊
       之一環,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之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為釐清檔
       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之適用關係,行政院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於 102年 5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將「機關檔案應用」主要
       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檔案應用」則主要適用檔案法,未來完成修法後,有關
       民眾申請機關檔案之准駁等事項,將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於檔案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仍
       應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准駁提供,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
       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審酌個案情形,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提供民眾使用。
     五、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時,如有涉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諮詢事項,請洽
       本局應用服務組徐專員○媛(電話00–00000000)。
    正本:總統府第二局、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
       處及司法院所屬、監察院秘書處及監察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及考試院所屬、國家安
       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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