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貳字第8810059-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0日
    主旨:關於貴事業等參與臺東縣○○鄉公所○○工程招標,涉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四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 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0 0五九-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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