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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5. (九十)公貳字第8915185-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受文者:○○ 代表人:○○○律師 ○○○律師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就「○○」刊登○○報,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嘉總字第00四號函 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 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