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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11.03.23. 消署危字第11111048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 器儲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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