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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
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受本府各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構))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社工
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威
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其人身安全的各種狀況;危機指社工人員於工
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
四、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府各相關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機關(構)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
硬體設施資源,並建立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必要
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辦理職前、在職訓練,並將人身安全相關議題納入課程規劃
。
4.每年於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報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機關(構)任何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層報主管,並採取必
要支援措施,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
或間接的傷害之虞,本府應協助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
助。
2.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
身安全,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
處理小組,並以本府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派之人員為召集人
。
3.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社工人員需求,於 3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
果及處理方法之溝通。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檢討、追認。
4.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並應注意維護當事
人隱私與權益,同時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
暴力、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
五、本要點適用之對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社工人員每年應接受 6小時以上社工人身安全相關專業訓練。
(二)社工人員於受理案件或外勤時,應使用外勤風險檢測單評估案
件風險,並採取有效維護自身安全之措施,必要時應請求相關
單位協助。
(三)社工人員抵達外勤地點,應立即評估外勤地點安全狀態,若評
估有高度危險,立即回報機關(構)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四)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危險應立刻離開現場或請求警察
機關與相關單位協助,並回報機關(構)。
(五)社工人員有遭受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情況,應立即回報
主管,主管接獲通報應立即採取必要支援措施,並同時報告上
級主管。 -
六、本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應考量本要點第
四點與第五點所列各項內容納入委託經費。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府從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業務、脆弱家庭服務與街友輔導服務之社
工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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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4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社家防字第1103011079號函修正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