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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9.02.25 法律字第10903503120號書函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5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3.
  • 法務部 107.02.22 法制字第1070250331號函
  • 有關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一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2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等規定,以及訂定罰則等相關法制事項,法務部之意見說明
4.
  • 法務部 106.11.29 法律字第10603515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4.24 行執案字第10632001860號函
  • 有關本署各分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行政機關與人民因行政契約所生爭執之強制執行事件,如係移送機關逕予移送各分署執行,而非依法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囑託執行者,請協調移送機關自行撤回,或由各分署依法退件處理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22 行執綜字第10530010070號函
  • 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不為給付時,機關或學校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如未為約定,則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7.
  • 法務部 104.01.14 法律字第1040350037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219、305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係就訴訟外締結行政契約所為規範,又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既已具有執行力,亦無須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須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亦即和解方案如屬訴訟上和解,應無上述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規定之適用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30 行執法字第1030053630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法律疑義,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又移送機關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文書,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9.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10.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100015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0、113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11.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1031005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37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有關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可否移送執行,因尚未符合上述規定,不得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建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
1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14.
  •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字第1000002501號函
  •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2以上行政主體間尚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當事人雙方如就契約有爭議,亦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確並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之
15.
  • 法務部 99.10.11 法律決字第0999043628號書函
  • 為免訴訟曠日廢時,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為強制執行,然為求慎重,若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之程序,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之目的
16.
  • 法務部 99.07.02 法律字第0999028783號函
  • 因教育部考量越南學習華語之需求,特補助國內華語教師赴越南大學任教,並基於公益考量及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判斷,自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而兩造間所訂之行政契約,也應經行政院之認可,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等規定
17.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0078號函
  •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8.
  • 法務部 97.03.13 法律決字第0970007443號函
  • 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則,則勞委會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與學員訂定載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之行政契約,應經勞委會之認可,如具體個案已繫屬法院或審理,仍應尊重裁判法院之見解
19.
20.
21.
  • 司法院秘書長 96.08.02 秘台廳民二字第0960013706號函
  •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22.
23.
24.
  • 法務部 96.03.27 法律字第0960011781號函
  • 機關委託財團法人之管理維護契約,如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並約定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有關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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