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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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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10.06 法律字第10503512820號函
  •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96條設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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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0.30 法制字第103025244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稱「處理期間」其非固定不變,亦可能延長或停止期間進行,行政機關於期間內為申請使用公用設施或設備之准否使用決定,即屬處理終結,申請人經核准後有無使用與「處理期間」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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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字第1000015924號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申請亡故退伍軍人餘額退伍金,如不具相關規定程序及方式而可補正,宜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申請不合法為理由駁回,如該駁回處分確定,則申請不生時效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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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4.26 環署空字第1000033717A號函
  • 關於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再通知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而審核機關應於收到檢測報告後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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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3.14 法律字第0910700075號書函
  • 關於已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提出補償獲准者,再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申請回復退除給與,以致超過五年申請期限,是否屬不可抗力之事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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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19 簽見
  • 本案地政處所稱「遇有地籍爭議而需查調資料或因案件時間已久,……」,似在主觀上得預見或避免,並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以公告較長處理期間為之,除有特殊情形外,似無適用同法第5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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