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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八十六條(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態之維護)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 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 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