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87.07.21. 府訴字第八七0五四四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事件,不服本府國民住宅處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北市宅三字第八七二一二二0五00號書函復知,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二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三、訴願之事實及理 由。....」第十七條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發還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以程序駁回。....」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程序 上之審查,發見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訴願人補正。」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 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一、訴願書....已逾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之酌定期間不為補 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對申請人應設籍本市之年限提高為三年, 向本府國民住宅處陳情准予維護其權益,經該處以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北市宅三字第八 七二一二二0五00號書函復知,該項優惠貸款仍應符合相關資格規定。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惟未具理由,訴願書載明理由容後補呈。經本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北市訴庚字第八七二0二九五四一0號書函通知 訴願人,請於文到十日內補具理由書,該函依訴願書所載之地址寄送訴願人,惟訴願人 迄今仍未補具訴願理由。其訴願內容顯屬不備,無從審議,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 合法。 三、又本府國民住宅處上開書函復知內容係說明申辦住宅貸款設籍本市之年限,自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提高為三年,方符合資格規定,為事實之說明,顯非行政處分,併予敘 明。 四、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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