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 ,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82年3月2日以前, 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自 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7.05. 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5日
    一、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
      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
      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
      法建築物,以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認定之。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