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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國家賠償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9、1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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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7.02 法律字第11303507720號函
  • 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亦即侵權行為之目的須與職務之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之關連,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2.
  • 法務部 107.10.22 法律字第10703515610號函
  •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3.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5100號函
  • 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則機關後續就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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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務部 99.07.19 法律字第0999031053號函
  • 有關因主張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違憲致生權利損害而申請國家賠償乙案,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包括準立法行為,故請求人應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6.
  • 法務部 99.03.18 法律決字第0999011713號書函
  •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除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之情形外,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進行協議,不得待公務員刑事判決確定,以避免有該法第11條第1項所定逾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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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 一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要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人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詳請參見該法施行細則第三章規定)。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家屬之「慰助金」,似非依上開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該項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內容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方當事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26.
  • 法務部 82.03.17 (82)法律字第05321號函
  •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又「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其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固因而中斷,惟成立協議並非債之更改,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不因此轉變為普通債權,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國家賠償之協議書既得為執行名義,其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應延長為五年。本件協議成立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縱協議內容約定以提出收據給付條件,仍屬請求權可行使之狀態,故如另無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事由,其時效期間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業已屆滿,請求權人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始提出請求,應已罹於五年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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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77.07.07 (77)法律字第11073號函
  • 關於臺灣省政府函請自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關或逕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將賠償請求書表格化乙案
30.
  • 法務部 76.03.13 (76)法律字第3124號函
  • 關於台灣省政府函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經協議二次未能成立,請求權人申請第三次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得繼續與請求權人協議疑義乙案
31.
  • 法務部 71.06.07 (71)法律字第6608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貴部來函書為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行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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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71.06.07 (71)法律字第6608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類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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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70.10.12 (70)法律字第12554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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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70.10.12 (70)法律字第12554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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