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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3.
  • 文化部 107.10.1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1581號
  • 就市定古蹟因所有人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對多位所有人分別裁罰相同金額罰鍰,雖應個別考量各該行為人情節之輕重而分別處罰,但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故裁罰持分比例不同之各共有人相同罰鍰
4.
5.
  • 內政部 107.02.07 台內營字第1070802551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6.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620號書函
  • 漁業法第44條及第65條規定罰鍰部分,並無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除有相關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裁量權限,另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指行為人不知法規可責性高低,倘其並非不知法規,仍無前述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適用
7.
8.
  • 法務部 104.02.10 法律字第104035014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21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6萬元,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9.
  • 內政部 103.04.03 台內戶字第1030128325號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固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就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之,然主管機關據此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仍應在不牴觸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基準之範圍內作為補充
10.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0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11.
  • 法務部 102.07.23 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具體案件事實符合處罰構成要件,且未具備職權不處罰要件,其他法律亦無得免除處罰特別規定,即應予處罰,主管機關並無裁量不處罰之權限
12.
13.
14.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4325號函
  • 主管機關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行政不法行為應依法裁罰,如法律特別規定授權斟酌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量空間。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顯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並無得選擇於第一次查獲時僅發函糾正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15.
  • 內政部 100.04.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48號令
  • 核釋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鍰,其處罰對象、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逾期申請登記之責任歸屬、數申請人之罰鍰負擔分配比例、申請人中涉有不罰或減輕處罰者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宜
16.
  • 內政部 99.10.0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17號函
  • 有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之情節輕微」、「經駁回之原裁處書」如何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9條及第44條等相關規定執行登記罰鍰之疑義
17.
  • 行政院衛生署 99.09.20 署授國字第0990012943號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既負保護、教養之責任,故於立法政策上於監督不周或行使親權、管教不當時,得以父母或監護人為處罰對象,如為加強對未成年行為人之防制效果,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
18.
  • 法務部 99.08.02 法律決字第0999026300號函
  • 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行政罰法原則上均分別處罰,惟個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若採「由數行為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至行政罰法第19條所稱「法定最高額」,於罰鍰規定並非定額之情形時,應以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所應受法定最高額之罰鍰金額為準
19.
  • 法務部 99.01.25 法律決字第0980054953號函
  •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9月8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
20.
21.
  •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60049841號函
  •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應視該違規行為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而為不同處理;另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行為人之行為確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者,自仍應依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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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4.08.12 法律字第0940030084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立即依法裁罰,係因行政罰為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法律有特別授權,則主管機關得審酌情況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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