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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1.28. 健保醫字第099007205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 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 第十二條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 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 第十三條
    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 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 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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