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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以公餘進修為原則。但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
,經主管機關甄選核准者,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行之。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
,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修期間、權利義務
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核准以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獲費用補助者,其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以契約
定之。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研究生,以全時進修就讀碩士班二學年或博士班四學年期滿,仍未取得
學位者,須先行分發派職。
前項以全時進修國外博士班期滿者,得申請延長進修期限。但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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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2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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