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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人事
中華民國71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7130325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導師、訓導員、技師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由少輔院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及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考績(成)補充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任現職未
      滿一年已達半年以上者,得辦理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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