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導師、訓導員、技師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由少輔院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及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考績(成)補充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任現職未
滿一年已達半年以上者,得辦理另予考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人事
中華民國71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7130325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