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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2.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24 環署水字第1080054023號
  • 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若核發機關發現申請變更或展延以外之事項,而須請事業變更者,宜先就原申請內容逕予准駁,併於通知領證之公文限期事業另為辦理變更
4.
  • 法務部 108.03.28 法律字第108035047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5.
  •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2840號函
  • 未經申請許可,登記機關卻辦理登記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辦理補正,須視登記處分究屬欠缺實質合法要件所生之實體上瑕疵,抑或欠缺形式合法要件所生之程序瑕疵而定
6.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2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12 環署廢字第1070019336號
  • 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主動提出申請,由審查機關依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8.
  • 文化部 107.03.02 文資綜字第1073002285號
  • 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更正、同法第114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涉及原公告處分內容之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公告,原則應依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明全部事項,重行公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公告,以臻明確
9.
  • 法務部 107.01.24 法律字第107035002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10.
  • 法務部 106.06.16 法律字第10603508250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該項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可補正程序瑕疵,實體上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無效處分補正成為有效
11.
  • 法務部 105.04.25 法律字第10503507180號函
  •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12.
  • 法務部 104.08.28 法律字第10403510870號書函
  •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13.
  • 法務部 103.05.28 法律字第10303505940號函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3、26、114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當事人於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處程序中死亡,其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又主管機關如認為經該當事人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調處結果後,該調處結果仍屬有效,法務部敬表尊重
14.
15.
16.
  • 內政部 102.01.18 台內營字第1020074108號函
  •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
17.
  • 法務部 102.01.09 法律字第101031095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4、117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18.
  • 法務部 101.08.30 法律字第1010014948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19.
  • 法務部 100.11.15 法律字第1000028486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20.
  • 法務部 100.04.08 法律字第1000006633號書函
  •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21.
  • 法務部 100.03.01 法律決字第1000000483號函
  •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22.
  • 法務部 99.08.10 法律字第0999032799號書函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23.
  • 法務部 99.03.08 法律字第0999004404號書函
  • 關於地方政府所許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開發案,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重大瑕疵,因涉及事實認定、利益衡量與相關法規及審議程序之適用問題,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酌之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法務部 96.09.07 法律字第0960032584號書函
  • 有關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行為,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雖其寺廟財團法人無須受寺廟監督條例規定之限制,但其處分行為是否有效,仍應視有無違反其他現行有效之法令而定
32.
  • 內政部 96.07.09 台內地字第0960106555號函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46-2、46-3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33.
34.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35.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8 簽見
  • 本案委員會因更新案件繁多,無法審議容積移轉申請案,程序上尚可容忍幹事會代為審查,惟僅得於委員會決議後,該准許容積移轉之行政處分瑕疵始完成治癒,行政處分效力始完備、妥當
37.
38.
39.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9 簽見
  • 本案違規少年表示持用拾獲他人身分證入場,惟身分證上照片與違規少年不甚近似,業者未進一步核實資料,是否違反少年福利法第90條及市府「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之規定,非無疑問,主管機關應再予衡酌認定
41.
42.
  • 經濟部 92.03.31 經礦字第09200048530號函
  • 土石採取申請案雖於土石採取法生效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即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惟其程序上仍尚未完成,其後續之處理因礦務局對於該案之開採計畫及地方政府之審查結論是否持有異議或修正之意見而異
43.
44.
  • 內政部 90.03.07 台(90)內地字第9003870號函
  •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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