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08 發法字第1100018900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07 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14 發法字第1100017125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5.31 發法字第1100010412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針對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該法規定,至於非公務機關基於業務而蒐集之影音資料,即無同款規定之適用。又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5.17 發法字第1100007066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並非以該非公務機關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作用法規管為限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5.04 發法字第1100008157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7.
- 衛生福利部 110.03.26 衛部護字第1100110601號函
- 有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處理網友於網路平臺張貼兒童及少年個資之相關說明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4 發法字第1100002573號
-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若無勞動法規之適用,公司之人事管理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該公司主要提供服務之主管機關併為管理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2 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1.08 發法字第1090027271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1.17 發法字第1090000345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1.27 發法字第1080023387號
- 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餘尚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經濟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7 發法字第1082001628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意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關查核,尚不因該非公務機關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7 發法字第1082001647號
- 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16 發法字第1080014466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6.28 發法字第1080012568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準此,旅行代訂網站應由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4 發法字第1070026714號
- 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之訂票網站業者,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8.
- 法務部 107.10.22 法律字第10703516250號函
- 法務部就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之說明
19.
- 法務部 107.09.10 法律字第10703511710號函
-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20.
- 法務部 107.06.27 法律字第107035078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又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21.
- 法務部 107.06.27 法律字第10703507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及修正理由參照,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22.
- 法務部 107.03.20 法律字第10703503880號書函
- 網站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整理再將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服務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又該網站未從事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3.
- 法務部 107.03.19 法律字第10703500370號函
- 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判斷標準有所不同
24.
- 法務部 107.03.19 法律字第10703500380號書函
- 如網站所營業務顯然係從事以網際網路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故網站所涉民眾訂單個資外洩事件,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25.
- 法務部 107.03.19 法律字第10703500470號書函
- 經營影城之公司設立網站公布所放映電影片內容及放映時刻表等資訊且販售自家影城電影票券,對購買電影票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屬經營「電影片映演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即應由「電影片映演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監督管理
26.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503517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與第18條二者規範事項及目的並不相同,故公務機關縱已依第18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惟仍因違反該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應依第12條規定,立即查明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通知當事人
27.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8.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2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2.19 保局(綜)字第10510905111號函
- 各保險會員公司應參考法務部函提示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當事人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之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30.
- 法務部 105.02.05 法律決字第10503502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之裁處機關,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因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
31.
- 法務部 105.01.20 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32.
- 法務部 105.01.14 法律字第1040351616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33.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34.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35.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0575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36.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37.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38.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39.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40.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27、48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是否因採取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不足,導致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而有違反該法之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對於該非公務機關進行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以查明措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限期該非公務機關改正,屆期未改正,即得依法予以查處
4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42.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43.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44.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45.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