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2.24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41631號函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信用卡發卡機構倘有涉及將持卡人或申請人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應依相關事項辦理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01 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10.16 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 已死亡之人固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所稱之學術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6.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09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規定參照,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受出租人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事務,涉及承租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係出租人手足之延伸,視同出租人行為,從而,出租人若將已蒐集承租人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處理或利用,倘未逾越原先蒐集特定目的,此時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係屬協助出租人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身並非獨立個人資料蒐集主體;而出租人雖有交付外觀,但並非出租人對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出租人仍係基於管理租賃契約事務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該法規定
7.
- 法務部 107.07.27 法律字第10703510150號函
- 法務部就「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等三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之處理意見
8.
-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9.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10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10.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11.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12.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50號函
- 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
13.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9090號書函
- 交通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於行車安全維護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欲使用e-Tag相關資料於危險駕駛告知與提醒,涉及「公民營(辦)交通運輸」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事由之一,另欲使用監理資料,亦須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
1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15.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10410號函
-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究應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之,允宜視個案狀況處理,未必以委託機關為唯一對象;又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刪除其個人資料時,倘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或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即得不予刪除
16.
-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10503511170號函
- 各公務人員所屬機關為瞭解公務人員有無涉及酒駕違規或肇事案件,蒐集酒駕違規或肇事資料辦理懲處,雖可認為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為執行考績獎懲法定職務,惟此法定職務似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職務,且該法定職務應僅使公務員所屬機關得請求特定公務員酒駕肇事資料。如提供全國酒駕肇事人員身分證字號並不限於公務人員,恐有違比例原則
17.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8.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19.
- 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之特定目得向交通部蒐集公路監理車籍等個人資料,如對上開資料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如其蒐集、處理上開資料行為符合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於受其委託範圍內行為,依同法第4條規定亦屬符合前述第15條、第16條規定
20.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21.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020號函
-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22.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23.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4.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25.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26.
- 法務部 103.08.05 法律字第10303508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7、16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27.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28.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9.
- 法務部 103.07.10 法律字第103035068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承保及給付審核業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部分」、「中華民國刑法及司法實務所稱拘禁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30.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1.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32.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68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0條規定參照,平面媒體受委託刊登廣告之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並以該委託機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據以判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33.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34.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35.
- 法務部 103.02.07 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36.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3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11 金管保綜字第10200916600號函
- 核釋有關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之說明
38.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39.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40.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41.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42.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6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43.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資料一案之說明
44.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45.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46.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47.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48.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規定參照,如電收公司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透過監理連線查核驗證申請人身分資料,蒐集、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係受委託執行職務,且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本人申請上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上述規定
49.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509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如通訊行於向消費者本人為資料蒐集時,不具有得免為告知情事,於有告知義務而消極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上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鍰
50.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上開規定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
51.
- 法務部 102.02.25 法律字第101006698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郵政公司函詢依契約受委託代收代發款項、劃撥存款、匯兌等業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免告知義務疑義」之說明
52.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53.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54.
- (廢)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01210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及相關公告參照,該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包括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如單純以行銷為業務行銷公司不包括在內
55.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56.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57.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58.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59.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0999051925號書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則該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60.
- (廢) 法務部 100.02.15 法律字第0999053050號書函
-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61.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62.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6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10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23820號函
- 財金資訊公司之業務係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而存款人於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該公司之業務範圍,其建置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資料尚欠缺法律依據
64.
- (廢) 法務部 98.12.28 法律字第0980047722號函
- 關於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之涉及處理個人資料時,如伴隨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於該受託之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該團體或個人於該受託範圍內,應直接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惟若委託辦理業務未涉及公權力移轉行使,則應另依該法第5條規定,以該受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6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6.30 金管證投字第0980028515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介紹客戶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惟不得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應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66.
- 法務部 97.08.25 法律字第0970700559號函
- 有關提案建請政府參照日本作法推動公、民營機構「隱私權管理保護」認證制度,惟標章制度仍須有標準建立,隱私權管理保護制度尚無國際標準,參酌日本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之經驗及APEC經濟體間隱私權標章認證及驗證計畫,先以民間機構為對象,且不排除將來尚可包含公務機關或機構,以採行自律之方式鼓勵參與,甚至在不要求具備任何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之基礎下,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
67.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700511號函
- 檢送研商「推動公、民營機構『隱私權管理保護』認證制度」會議紀錄1份
68.
- (廢) 法務部 97.06.05 法律決字第0970019208號書函
- 關於營業項目核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闕,尚無需依該法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惟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非公務機關,除接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於本法適用範圍內,依第5條規定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外,其他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69.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70.
- (廢) 法務部 97.02.15 法律決字第0970002207號函
- 非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需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惟除接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於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外,其他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71.
- (廢) 法務部 96.10.19 法律決字第0960039137號函
- 關於從事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務或利用工讀生、助手等人以街頭市調訪問,或於舉辦展覽活動時邀請不特定人填寫問卷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以備事後要約消費者前來購買旅遊會員服務之事業,其蒐集及電腦處理有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須視該事業是否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抑或為依本法第5條規定受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後者,依同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自有本法之適用
72.
- 法務部 96.10.18 法律決字第0960030731號函
- 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依保險業提供之保戶資料進行售後服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73.
- 法務部 96.02.05 法律決字第0960700061號書函
- 有關國際傳遞之相關疑義
74.
- (廢) 法務部 95.08.25 法律決字第0950032642號書函
- 關於建置「投資人未兌領現金股利查詢平台」供股東查詢其未兌領之現金股利,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75.
- (廢) 法務部 95.06.14 法律字第0950017800號函
-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76.
- (廢) 法務部 94.10.21 法律決字第0940039006號書函
- 委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須提供個人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疑義
77.
- (廢) 法務部 92.11.17 法律字第0920047242號函
- 有關採用指紋辨識系統辦理員工加班考勤管理措施之適法性
78.
- 財政部 87.10.13 台保司(一)字第871870519號函
- 請依附件所示配合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事宜
79.
- 法務部 87.09.29 (87)法律司字第033900號函
- 有關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何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80.
- 財政部金融局 87.08.24 台融局(一)字第87739913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七次會議提案二結論
81.
- 法務部 85.09.04 (85)法律司字第243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非公務機關規定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