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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國家賠償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9、1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3.25 法律字第114035038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2.
  • 法務部 113.08.27 法律字第11303511370號書函
  •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3.
  • 法務部 112.07.10 法律字第11203508310號書函
  •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涉及中國大陸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另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任何權利被侵害之人受到合理及平等對待,110.09.0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已將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規定予以刪除
4.
5.
  • 法務部 108.05.31 法律字第1080350826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參照,該條規定適用,係以外國在實質上已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且我國人民於該國與其人民享有同等國家賠償請求權為要件,惟因係涉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外國法令、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等事項,且如該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除該外國人得予舉證外,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之,爰應由該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相關法規及其程序審酌認定
6.
  • 法務部 108.04.03 法律決字第1080005795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7.
  • 法務部 107.11.16 法制字第107025264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償自治條例」報請備查一案,涉及使用文字以符體例、準用與適用差異及外國人適用之法制體例規範方式等法制意見說明
8.
  • 法務部 107.09.26 法律字第10703511680號函
  • 港澳地區居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另依據該法第15條,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係採平等互惠原則,有關香港或澳門與台灣地區互惠救濟機制相關問題宜由大陸委員會先行審酌處理
9.
  • 法務部 105.12.08 法律字第10503517240號書函
  •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10.
  • 法務部 104.08.18 法律字第10400137790號書函
  • 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於條約或法令有規定或該國慣例、學說、判例,亦得為認定依據,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其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前述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11.
  • 法務部 104.03.13 法律字第104035027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12.
  • 法務部 102.10.08 法律字第10203511060號函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參照,關於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是以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為外國人者,內政部如認為需參考該法第15條規定辦理,法務部敬表贊同
13.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決字第1020007683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14.
  • 法務部 100.01.17 法律字第0999058616號書函
  • 有關高速公路收費票亭亭鐵皮及框架遭強風吹襲掀起,致撞及港澳地區居民車輛,可否適用或準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得依法本諸權貴審酌,縱使無法準用國家賠償法,亦得依民法規定以工作物所有人之地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僅無法撥付國家賠償金支付
15.
  • 法務部 99.06.25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7號書函
  • 按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被害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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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 法務部 82.12.24 (80)法律字第2719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該條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其目的在保障我國僑民之權益。本條所規範之外國人係指「被害人」而言,如非被害人,而係依其他法律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得行使請求權之人,自不在國家賠償法適用之範圍。本件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應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定扶養權利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為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參照),請求賠償之人縱無我國國籍,其為請求權人之資格應無不合,惟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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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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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 法務部 70.10.12 (70)法律字第12554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27.
  • 法務部 70.10.12 (70)法律字第12554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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