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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3.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35號
  • 主管機關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如需查調金融或保險客戶資料,參照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同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如金融法規有更高密度之保密義務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項本文「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4.
  • 內政部 111.01.22 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函
  •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若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5.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7.
8.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50號函
  • 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
9.
  • 法務部 105.12.22 法律字第105035194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犯罪前科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10.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1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12.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13.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14.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210號函
  •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15.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0980號函
  • 電信服務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適用關於委任規定,其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理義務如有民法第551條等情形時,例外該契約得成為繼承標的,電信公司提供通信紀錄屬履行委任契約報告義務;如無前述情形,該資料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
16.
  • 法務部 104.08.07 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
  • 如自然人之住(居)所、通信聯絡地址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指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前述資料應符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另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
17.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18.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19.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3420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
20.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2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21.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22.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23.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24.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5.
  • 法務部 103.10.02 法律字第10300188210號書函
  • 關稅法第1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則應視要求提供資料性質而定;又公務機關所蒐集報關個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該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26.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27.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0575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28.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29.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30.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31.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2.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33.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34.
  •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35.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參照,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債權人權利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36.
37.
  • 法務部 102.03.07 法律字第10203501850號書函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38.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39.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40.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41.
42.
43.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44.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45.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字第0999009760號書函
  • 內政部警政署提案修正「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擬將金融機構「營業處所前道路」納入攝錄範圍,其取得之資料須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足資識別該個人之影像資料,予以電腦處理者,始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反之,若尚無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且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而未予識別該個人以前,相關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問題,則應無該法之適用
46.
  • 法務部 99.03.15 法律決字第0999004051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47.
  •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046379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等規定,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資料方屬該法所保護之範疇,換言之,「法人」等組識資料的保護,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並無該法之適用
48.
  • 法務部 94.05.17 法律字第0940017828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49.
  • 臺北市政府 94.03.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03500號函
  •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50.
  • 法務部 92.12.30 法律決字第0920054625號函
  • 政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總重量三.五公噸積載型起重機(附加吊桿之吊卡車)車籍資料之行為,在於降低災害事故之目的,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4款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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