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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2.10.30.(82)台經字第3820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30日
主旨:所報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業經 貴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
,擬函請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一案,請照本院有關單位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二)公法字第五一二五三號函。
二、抄附本院有關單位會商結論一份。
附件:本院有關單位會商結論
一、關於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為是否受公平法規範,事涉該法所規範之「事業」範圍之
問題。由於該法並無明文規定,公平會的決議為一種解釋,宜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
細則」或於「公平交易法」修正中,予以納入,俾資明確。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決(一)之1及2原則同意備查,其中(一)之1後段「其因
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者,亦同」,及(一)之2「前項於委託民間或其他
機構辦理者,亦同」等兩處,文義未臻明確,應比照(一)之1前段予以修正敘明清
楚。
三、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之採購行為,應避免抵觸公平交易法者,僅為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於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已,公平交易委員會應
促請各行政機關採購時注意該款規定,以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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