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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事業結合時,如有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者,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6.11.19. (86)公壹字第04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19日
主旨:鑒於金融機構事業結合為目前之趨勢,請 貴府轉知所轄縣市政府或地方農漁會,依
據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結合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結合許可,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請
查照。
說明:
一、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
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
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前述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之銷售金額標
準,業經本會於八十一年四月一日公告此一標準為新台幣二十億元。另依公平交易法
第十三條規定:「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
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復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事
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
外,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是以,金融機構為事業結合時,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應向本會申請許可,否則即依同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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