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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訂定相關酬金標準,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1.7.(89)公壹字第8805482-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7日
主旨:貴會函詢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訂定相關酬金標準,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六三八五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四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查技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其所屬公會,俱為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三
、四款所定義之「事業」,故應受本法之規範。按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即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惟經查前揭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業務酬金標準,目前均
係由公會擬訂後,再報經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公會統一訂定業務酬
金標準之行為,業具有限制競爭之效果,並已該當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禁
制規定。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為「事業關於競爭
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
他法律之規定。」技師法、建築師法雖概括課予各該公會於章程或業務章則中載
明「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之義務,惟並未明指公會得捨競爭及公平交易法於不
顧,而訂之以固定或下限之費率標準。且查前揭公會目前或有採上、下限彈性費
率者,或有依據業務項目之類別,分別訂定固定或上、下限彈性費率者。核其行
為顯已有違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未能適用上揭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三)末依美國、澳州、加拿大等國之實證研究顯示,酬金競爭未必當然導致服務品質
受損,而強制性的酬金將箝制市場之競爭機制。是為促進我國技師、建築師執業
市場之公平競爭,惠請
貴會責令相關公會於制定酬金標準時,不得為「聯合行為」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及
其他規定之行為,並針對定有下限酬金標準之公會於一年內取消該等規定。屆時
各該公會或業者倘仍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本會將依法查處。另併請 貴會
於未來修法時,能將公會統一訂定業務酬金標準之規定予以斟酌考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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