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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1. (八九)公壹字第891101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收取斡旋金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得採用內
政部版要約書及其與斡旋金契約之區別,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業經本會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七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予以處分,玆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1. (八九)公壹字第八九一一
0一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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