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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借用他人投標文件投標,製造競標假象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6. (九十)公貳字第8904247-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6日
主旨:有關 臺端被檢舉借牌參與彰化縣○○鎮公所辦理該鎮○○里、○
○里道路拓寬工程比價招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九十年
三月十五本會第四八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
)振廉字第一0四九七號函辦理。
二、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四二
四七-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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