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美國○○公司與○○公司結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8. (九十)公結字第380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8日
申 請 人:德商○○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美商○○產品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美商○○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四人代理人:○○○律師
申請事項
美商○○產品公司擬以其子公司美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
資成立之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農藥之業務及資產,轉讓予德商○○
公司或其臺灣子公司,使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達到各以百分
之五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資比例,在臺繼續經營農藥業務,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許可。
許可內容
美商○○產品公司擬以其子公司美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
資成立之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農藥之業務及資產,轉讓予德商○○
公司或其臺灣子公司,使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達到各以百分
之五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資比例,在臺繼續經營農藥業務,為公平交
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美商○○產品公司、美商○○公司、德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
司等之結合申請,其實施結合後雖提高德商○○公司在臺子公司臺灣○○
股份有限公司各項農藥產品市場占有率,應尚不致重大影響國內整體農藥
產品市場之限制競爭效果,且考量本結合未對○○股份有限公司權益產生
影響,並得整合德商○○集團在臺之農藥產品資源,可提昇產品品質及產
量以增加競爭力,其所生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
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