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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廣告被檢舉涉有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經本會第四九四次委員會議決議不處分案及不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26. 第四九四次委員會議不處分決議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6日
    案由:○○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廣告被檢舉涉有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之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經本會九十年四
       月二十六日第四九四次委員會議決議不處分案。
    決議要旨:○○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廣告,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理由:
     一、案據民眾來函檢舉○○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廣告不實,略以:○○股
       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底起於「○○」電視廣告中,
       宣稱其為「最多」媽媽選擇的營養補充品,惟並無時間範圍或提出
       佐證根據,有誤導消費者之虞。
     二、查系爭廣告「『最多』媽媽選擇之兒童營養補充品」一詞係引述自
       ○○公司經常性之「○○指數報告」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持續性
       每季調查幼兒營養補充品之家戶各項指數,包括市場規模、通路發
       展及主要品牌表現等,非特為系爭廣告所撰寫,故○○股份有限公
       司製播廣告並非無據。
     三、次查系爭廣告播放帶內容,片長二十五秒,主要係為贈品贈獎活動
       ,主題為「強壯基金百萬送」,結語時以聲音及影像方式於螢幕上
       打出「○○最多媽媽選擇的兒童營業補充品」字樣。復查前開調查
       報告,「○○」產品自一九九九年第二季至二000年第三季之市
       場占有率排名皆為該類產品之第一;末查系爭廣告託播時間為八十
       九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開市調報告截至八
       十九年九月底之調查為據,製作系爭廣告,並於十一月起開始託播
       系爭廣告,廣告中宣稱「最多」媽媽選擇之兒童營養補充品,與前
       揭市調資料所載之占有率排名相符,故尚難謂○○股份有限公司有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出席委員:主任委員  黃宗樂
                    副主任委員 鄭 優
                              委員 何之邁
                              委員 陳志龍
                              委員 陳櫻琴
                              委員 許志義
                              委員 劉連煜
                              委員 蔡讚雄
                              委員 陳紀元
    不同意見
                              委員 何之邁
      對本案之決定,本人謹提不同意見如后:
      緣本會曾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第三四七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公平交
    易委員會處理報業間有關報紙閱讀率調查數據之公布及發行量排名行為行
    業警示原則」,賡續於第三六五次委員會議檢討本會對電視收視率調查結
    果發布之規範事項。二次委員會決議意旨無非要求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於
    發布或宣稱其為第一時,應將背景資料如調查時間、調查方法、調查區域
    、調查對象、總樣本數、抽樣方法、成功樣本數、抽樣誤差值等一併提出
    ,否則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揆其用意乃因事業以排序宣稱其優越性
    ,具比較廣告性質,既為比較廣告有必要將其完整資訊充分揭露,俾免滋
    生誤導交易相對人之後果。準此,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內容宣稱
    「○○最多媽媽選擇的兒童營養補充品」之同時,並無提出任何佐證根據
    ,亦無任何時間、空間範圍之說明,其可能誤導消費大眾之結果寧輕於前
    述報業及電視排名之公布乎﹖其中違法判斷倚重倚輕,缺乏一致性,甚為
    灼然,是謂尚難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恕難苟同,爰提不同意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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