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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囑各行政機關,針對管轄內建築商人於非住宅地建築房屋,並以不實廣告出
售房屋予購屋者之情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臺南縣政府 94.05.26. 府工管字第09400959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囑各行政機關,針對管轄內建築商人於非住宅地建築房屋,並以
不實廣告出售房屋予購屋者之情事,相關單位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4年 5月 4日營授辦城字第0940020140號函辦理。
二、因近期相關媒體報導部分建築開發商於非供住宅用地申請建築案件,於銷售時將非供
住宅用途之建物以「住宅」名義售予消費者,致使建物買賣後橫生糾紛及造成損害,
且建物違規使用觸犯法令。為免本縣轄內有相關情事,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查察或經民
眾反應時逕予適法妥處。
三、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
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依同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
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
責任。建築物銷售時以不實之廣告或圖文解說行之,倘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情事,
經查報屬實者本府將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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