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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03.27. (40) 臺公參字第137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3月27日 查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具有公務員之身份,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依同法
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司法院迭有解釋 (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
,三十七年院解字第四○二九號) 。基隆郵局郵務員林○○,桃園郵局局長張○當選各該
市縣議員,似應辭去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