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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台北市政府積欠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費補助款,得否以民事訴訟程序求償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82.8.14.(82)秘台廳民一字第12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14日
    主旨:關於台北市政府積欠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費補助款,得否以民事訴訟程序
       求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二勞保一字第三三三六五號函。二、勞工保險旨在
       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被保險之勞工為強制保險,
       其保險費除由被保險人勞工負擔小部分外,其餘係由僱主及政府負擔。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二、三、四款關於省(市)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之規定,不僅涉及社
       會安全之公共利益維護,且其權利義務主體為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及省(市)政府,
       又均為政府機關,應認此項保險費補助款之負擔,乃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義務,此由上
       述保險費補助款之撥付方法,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而未如其
       他由被保險人或僱主負擔之保險費之繳納,一併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且明定未繳納
       時,得予訴追(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互相參照以觀,尤為顯然,故保險人請求省
       (市)政府撥付保險費補助款,係非屬私法上之權利,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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