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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法官職務評定相關表件「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欄之登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6. 秘臺人三字第10100333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6日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法官職務評定相關表件「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欄之登載疑義 1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11月26日院鎮人二字第1010007761號函。
     二、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法官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
         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
         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二)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第 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
         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
         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第 2項)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
         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為之。(第 3項)前二項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應作成紀錄
         備查。」
      (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條規定:「(第 1項)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法官
         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第 2項)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
         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第 3項)平時考
         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由司法院院長辦理。
         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得交由該院院長辦理。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平時考評,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第 4項
       )受評人調離原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時,其平時考評紀錄應密送新職法院院長或機
       關首長參考。」第 6絛第 3項規定:「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
       評定得評列未達良好:…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
       面警告二次以上。…七、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
       好顯不適當。」
     三、貴院所詢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
         是否均應登載於相關表件之「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欄 1節:所詢情形屬前開法
         官法第21條第 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之情形,自應登載於平時考評紀錄
         表及職務評定相關表件之「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欄,俾作為評定之參據。
      (二)如職務監督處分係以書面為之,或以口頭方式且作成紀錄備查,惟未通知辦理法
         官平時考評或職務評定之機關(單位),致相關表件未登載處分情形,可能影響
         平時考評或職務評定之結果,應如何處理 1節:各級法院法官辦理事務所在法院
         或機關如有異動,應由原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辦理其至異動前一日之平時考評
         (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應登載於該員平時考評紀錄表),並依職評辦法第 3條第
          4項規定,密送新職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參考,且由辦理職務評定機關將其於職
         務評定年度內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登載於職務評定相關表件之「受職務監督處
         分情形」欄。
      (三)法官法施行前,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所為行
         政監督處分,是否應登載於相關表件之「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欄 1節:因上開
         受行政監督處分之情形,係辦理職務評定機關審酌受評人是否符合法官職務評定
         辦法第6 條第 3項第 7款之情事,爰仍應登載於平時考評紀錄表及職務評定相關
         表件之「受職務監督處分情形」,另為利區分,請載明受處分之日期。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
       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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