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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節省行政流程及成本考量,法院經由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
事件裁判資料,將不再寄送紙本予該管戶政機關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5.01.08.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008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8日
主旨:法院經由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貴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含調
解及和解成立筆錄、死亡宣告事件裁定之確定證明書),自即日起,將不再寄送紙本
予該管戶政機關,請查照轉知。
說明:法院傳輸之旨揭資料,依戶籍法第48條之 1、第48條之 2、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6條
第 1款、第 9條、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 2點、第 3點第 4款、第 4
點第 3 款等規定,戶政機關久保存,並得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節省行政流
程及成本,爰不再函送其紙本。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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