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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酒精販賣業登記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5.01.24. 消署危字第09500018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4日
    主旨:有關 貴署所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酒精販賣業登記相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 95 年 1 月 18 日台庫五字第 09500013700 號函辦理。
     二、查消防法第  15條第  1項略以:「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
       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
       危險物品逾管制量時,其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至消防安全設備不
       論是否逾管制量,皆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規定設置,先予敘明。
     三、另查依管理辦法附表 1 分類,酒精係屬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性液體)酒精
       類,管制量 400 公升,申請酒精販賣業者販賣或儲存酒精最大量未達 400 公升時
       ,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提具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設置標準文件,即屬「未變性酒精管理辦
       法」第  7條所稱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倘販賣或儲存酒精最大量在 4
       00 公升以上時,除提具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設置標準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具
       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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