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經誤核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者,其溢支之薪給應予追繳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6.02.03. 八六臺甄五字第14158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3日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經誤核,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
者,其溢支之薪給應予追繳,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五府人二字第0七三0九六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受銓敘機關核
定考績結果通知後......,如有疑義,得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
同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審。......。」準此,各機關或受考人因考績誤核案件,倘
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復審者,如考績復審後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同意參照公
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免予追繳;反之,則應予追繳。惟為顧及當事
人經濟負擔能力,應予追繳之溢領金額得分期償還。
三、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八二臺華甄四字第0八三0九六六號及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八三臺華審四字第一0二0四六九號有關公務人員考績因誤核所溢領之金額,如非可
歸責於當事人者,免予追繳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86.02.03. 八六臺
甄五字第一四 一五八二八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