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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退休年資之計算與提敘年資之計算,前者係著重公務員為國家服務期間之長短,後者則著 重國家分官設職、職務專業分工與職責程度之分,兩者之基本原則不同,故法律或相關機關 就個別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作合理不同處理及必要限制,並非法所不許。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9.01.14.(89) 銓二字第18425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4日
    按退休年資之計算與提敘年資之計算,前者係著重公務員為國家服務期間之長短,後者則著
    重國家分官設職、職務專業分工與職責程度之分,兩者之基本原則不同,故法律或相關機關
    就個別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作合理不同處理及必要限制,並非法所不許。查考
    試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人員,其曾任左列年資,如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
    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其規範公務人員
    辦理俸級提敘時,均應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條件,即本
    提敘制度基本原為合理之限制規定,與退休年資之計算並不相同。復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轉任委任第
    三職等職務,中士轉任委任第二職等職務、下士轉任委任第一職等職務。是以,義務役士官
    得對照相當職等,如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提敘要件自得提敘,至士兵
    因無官階尚無法辦理提敘。基於前開說明,義務役士官兵之提敘,尚無法與退休年資之計算
    為相同之考量。(銓敘部 89.01.14.( 89 )銓二字第一八四二五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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