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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以懷孕事由保留受訓資格,再以照顧罹病早產兒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10.17. 公訓字第095000993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某甲前以懷孕事由保留受訓資格,自無法預見會有早產情事發生,且新生兒患有相當病情,
較一般足月新生兒更需母親照護(非一般褓母所能勝任),屬不可歸責,又該事由與「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核符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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