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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送交監察人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決算書表中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 表,究以會計師財務簽證查定數為準或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發文機關:審計部
    發文字號:審計部 86.09.23. 臺審部肆字第861226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23日
    主旨:貴部函詢公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送交監察人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決算書表中之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配表,究以會計師財務簽證查定數為準或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86)經商字第八六二一六七0七號函。
     二、依據審計法第五十一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十六號解釋,公營事業之決
       算應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另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如發現有預算法、會計法、審
       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間有差異時
       ,依本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審部肆字第八二一0八七號函說明,應以法令之適
       用為優先,其差異部分以附註說明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並以八十二年十一月十
       日台財證 (六) 第0二五一四號函各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公司,說明應於財務報
       表附註中說明差異性質及其影響,並另由會計師就其差異部分調整重編其財務報告並
       表示意見)。故公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送交監察人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決算書表中
       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應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三、另因本部審定各公營事業決算,係在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公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當年度決算尚未經審計機關審定前召開股東常會時,若已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決算書表中之損益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等表宜暫依會計師查
       核簽證數據辦理,俟審計機關審定後,如審定數與會計師查核簽證數據差異達證券交
       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之重編標準時,宜請依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台財證 (六) 第 0二五一四號函說明三、(三),洽請會計師就會計原則之差異
       重編財務報告及表示意見;至比較財務報表中,有關以前年度資料,既經審計機關審
       定,自應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若有其他表異者,宜以附註方式說明差異內容、原
       因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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