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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駕駛年滿60歲以上者,每年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辦理體格檢
查以換領職業駕駛執照給假事宜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26. 局企字第0990002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26日
主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駕駛年滿60歲以上者,每年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辦理
體格檢查以換領職業駕駛執照給假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 1項但書及第64條之 1規定略以,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
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 1次,其經依規定體格檢查
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 1年之新照至年滿65歲止。合先 敘明。
二、復查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 1項規定,工友(含技工、駕駛)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
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另各機關工友命令退休年齡,業經本局97年 5月19日以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規定
,配合該法第54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自同年 5月16日起修正為65歲。又查本局98年
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規定略以,為促進公務機關工友身心健康,工友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 2年 1次公假登記 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並應各機關業務需要,自即日起,各機關駕駛年滿60歲
以上者,得以每年 1次公假登記半天,辦理體檢以換領職業駕駛執照,並須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另考量渠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 1辦理體格檢查合格標
準較屬一般性、基礎性之檢查項目,於渠等自費參加健康檢查時,似已均可含括。是
以,渠等於同一年度辦理體檢或依本局上開98年函釋規定自費參加健康檢查時,其有
關公假之核給,基於不重複給假之原則,僅得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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