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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區涵蓋或利害關係涉及二縣或二省以上之水權申辦主管機關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79.03.01. (77) 府建六字第1572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1日
主旨:為本省自來水公司函詢有關申辦水權取得或展限登記,如供水區涵蓋或利害關係涉及
二縣(市)或二省(市)以上時,可否依水利法第二十八條或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
條規定向省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辦,敬請釋示。
說明:
一、依據本省自來水公司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臺水企字第四0二七號函辦理(該函副本諒
達)。
二、水利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所稱「水源」是否包括地下水源。部分
地下水源(蓄水層)屬流經兩縣市以上之河川滲透水源,並多因地層結構致地下水層
相連流越縣市界之現象,是否屬於前述條文所稱流經兩縣市之水源。
貴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之地下水文調查資料似可作為研判地下水源之依據。
三、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利害關係,是否包括「水權用水範圍」?是否構成
對於利害關係涉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者,其水權登記中央(省)主管機關
辦理之條件,敬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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