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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封之不動產,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若 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要求清理其廢棄物
核屬執行法令之行為,應與執行法院之查封命令並無違背,尚不發生違背查封效力之問題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4北市法三字第09130013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4日
主旨:有關土地、建築物經法院查封,其廢棄物清理權責為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北市環三字第九○二三八四二四○○號函。
二、查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
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
內管理或使用之。」依上開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若
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要求清理其廢棄物核屬執行法令之行為,應與執行法院之查封命
令並無違背,尚不發生違背查封效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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