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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非行水區土地,得否依內政部81年 4月30日台(81)內營字第 81764
36號函計入法定空地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93.12.16. 經水政字第09350523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主旨:有關南○大學梵音館基地部份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非行水區土地,得否依大部81年 4月
30日台(81)內營字第 8176436號函計入法定空地乙案,復如說明,請 照。
說明:
一、復大部93年12月 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3259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
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查本案土地位於三疊溪河川區域線內,依
水利法第78條規定禁止建造房屋,前經敘明在案。
三、次依河川管理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函送當地都市或
非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且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所在使用分區並不包括河
川區。
四、又河川區域之限制使用除使河川有足夠排洪斷面外,亦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故對於法定空地是否容許位於排洪之水道內,建請慎酌。
正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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