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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24. 環署空字第1070083
8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主旨: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1款第 4目規
定:「機車業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
站: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地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或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前揭條文主要係規範檢驗站址之檢驗場所合法性。倘
無法依前述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等文件者,則須提供其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案審認所核發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二、本案臨時建築之建照及使用執照是否可作為申請設置檢驗站文件一節,建請貴局逕洽
貴轄建管相關單位依業管法規協助審查是否屬合法建物,以及釐清臨時建築是否可申
請作為機車業經營使用後,再依前述管理辦法辦理檢驗站後續申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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