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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過程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適用之製程名稱及推估依
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4.11. 環署空字第1080020
6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1日
主旨:貴轄○○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過程計算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所適用之製程名稱及推估依據疑義一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3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耐火物製造程序,係指以金屬
氧化物或矽石(二氧化矽)為原料,在攝氏 300度以上作業溫度下,從事耐高溫特殊
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其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原物料堆置
、拌合或加熱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另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包含以熱處理、萃
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倘公私
場所使用之原料係屬事業廢棄物,且係以熱處理方式,進行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則符合該批次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公告條件,本署業於 107年11月15日
以環署空字第1070087657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復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2條第 1項已明定空氣污染物年許
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之順序,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等方式。另
本署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
有機物、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之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相關
規定,適用之製程包括耐火材料製造程序、焚化處理程序及事業廢棄物(工業)焚化
爐(污泥)等污染源。未明列於上述公告附表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依據上述公告
事項說明,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國內外相關資料(VOCs除外),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使用。
三、本案公私場所製程之認定及適用之空氣物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方式,請貴局依上述
管理辦法、公告規定及函釋內容,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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